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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在建工程總承包多數采用“費率下浮”、“模擬清單”計價,并以施工圖預算作為工程預結算審核、竣工結算官方審計及財政評審依據,明顯與總承包合同約定相矛盾。這實際上是“穿著工程總承包的新鞋,走的施工總承包的老路”。同時有的“發包人要求”對目標、范圍、功能需求等模棱兩可,使履約過程中雙方出現較多的爭議與分歧,導致合同計價糾紛。 2023年3月1日,《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范》T/CCEAS001-2022(以下簡稱《計價規范》)正式實施,為發承包雙方不同發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價計價提供了規范依據,填補了工程總承包計價缺少標準的空白,不但從宏觀上指導了行業造價管理行為,更是從微觀上規范了發承包雙方在市場化條件下的造價計價行為。 1、《計價規范》新名詞與新規定 項目清單: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費用、工程總承包其他費和預備費的名稱和其他要求承包人填報內容的項目明細。 價格清單: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由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或發包人提供的項目清單格式填寫并標明價格的項目報價明細。 優化設計:承包人從滿足發包人要求的眾多設計方案中選擇最佳設計方案的設計方法。 深化設計: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文件進行細化、補充和完善,滿足設計的可施工性的要求。 設計優化: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文件講行改善與提高,并從成本的角度對原設計進行排查,剔除其中虛高、無用、不安全等不合理成本的加工。 規定了總價合同的三種類型:以施工圖紙為基礎發承包的總價合同;以發包人要求和初步設計圖為基礎發承包的總價合同;以發包人要求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為基礎發承包的總價合同。 明確了“發包人要求”的重要性。其核心是發包人的需求,其次才是發包人的要求。特別是涉及到工程價款的功能需求,使用材料設備的種類、品質、規格、型號、技術參數等應盡可能詳細編列。 規定了工程計價不得以施工圖為基礎清單計價。以施工圖預算評審作為竣工結算的類似內容,很明顯這一約定不僅造成合同約定前后矛盾,還極易導致合同糾紛。 明確了“期中結算”的重要性。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在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已經辦理并確認的期中結算的價款應直接進入竣工結算。 明確了建設工程的合理利潤可以按稅前工程造價的 5%計算。 規定了價格調整采用工程造價要素“價格指數調價法”。 明確了進度支付比例不低于85%。 明確了發包人如果取消了項目,影響承包人在其他價格清單中的項目收益時,應給承包人補償費用和利潤。 明確了承包人在合同約定承包范圍內實施設計時,應在滿足發包人要求的前提下進行優化設計;在滿足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文件技術標準的前提下進行深化設計,實現合同目標。優化設計和深化設計導致的盈虧均歸承包人享有或承擔。 規定了施工過程中的簽證變更等造成的費用增減,只要經確認,應隨進度款支付。 明確了對工期延誤方,按不利于責任方的處理方式。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工期不予順延,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合同價款調減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增的予以調整,工期順延。 建議承包人報價自行測算銷項增值稅。 提醒發包人“甲供材料”要慎重考慮。 推薦采用標底。標底或最高限價直接采用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中的發包內容,不宜采用概算下浮總價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 2、計價風險與合同價款調整 《計價規范》明確了工程總承包合同宜采用的合同模式為總價合同,包括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總價合同。 工程總承包計價風險有:法律法規變化、市場價格變化、工程變更、工程簽證、不可抗力、索賠等6項,當專用條款約定的6項風險可調整合同價款事項發生時,合同總價進行相應調整。發包人變更發包人要求或初步設計文件,導致施工圖設計變更,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承包人對發包人要求或初步設計文件提出優化建議并獲得采納,合理化建議形成的利益雙方共享,調整合同價款。 可調總價合同模式下,已簽約合同價中預備費歸發包人使用。因此,可調總價合同價款=簽約合同總價-預備費+合同價款調整+索賠。 固定總價合同模式下,預備費歸承包方所有,按風險包干費處理。因此,固定總價合同價款=簽約合同總價+合同價款調整(可能無)+索賠。 需要說明的是,6項常規風險可調整合同價款事項,在固定總價合同模式下,往往可能只有索賠一項可進行調整,其他的均可通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為不調整。 3、在建工程總承包計價的風險管控 當前,一些地方釆用工程總承包簽訂總價合同,但又在專用條款約定以施工圖預算評審作為竣工結算的類似內容,很明顯這一約定不僅造成合同約定前后矛盾,極易導致合同糾紛風險,而且將承包人設計的施工圖作為結算依據導致了如下兩大后果:一是使竣工結算超過約定合同價的可能性大大上升,增加了發包人的投資風險;二是對承包人改進設計的可施工性進行的優化一風吹,使承包人虧損的可能性大大上升。這一做法形成了事實上的按定額計價,既違反合同的誠信、公平原則,又阻礙了工程總承包的順利推行,因此《計價規范》明確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不以施工圖項目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計量。 例如某水庫供水施工總承包工程,為不可調整價格的固定總價合同(以概算工程量清單下浮計)。還約定不論任何原因引起的工程量變化、各方面風險因素等均不調整合同總價,暫列金在施工過程中由發包人根據實際情況批準后按總額包干使用。待施工圖預算完成后(按照初步設計概算單價編制原則,沿用概算編制時采用的基價及相關編制依據,預算定額替換相應的概算定額及取費標準進行編制)下發正式工程量清單,以簽訂補充協議。工程的計量應以凈值為準,超不付少不給。 但在實踐中,有的合同中約定采取合同總價和定額下浮兩者取小值,作為結算的依據。但該做法違背了工程總承包的初衷與核心,也增加了承包人的風險。工程總承包項目在投標的時候已經通過投標人的相互競爭,在市場經濟下,實現了降本。發包人對于最高投標限價,按照自身的預期金額進行設定,承包人結合自身的施工水平、企業定額、市場環境進行綜合考慮報價。承包人認為實際施工成本將大于最高投標限價,可以選擇不參與投標。當承包人最后施工的成本高于項目總價,那也屬于承包人自身的責任,屬于承包人的投標失誤,F階段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又回到了過去定額下浮的老路上去。在結算審核中,承包人與發包人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對定額的套用、爭議的處理上會浪費很多的精力,承包人也在漫長的結算過程中,被財務成本吃掉很多的利潤。 又例如某水庫EPC工程總承包,為可調價限額(概算)總價合同。但工程結算過程中又分ABCD四類:AC類項目根據中標價限額設計,結算總價大于限額標準的按限額標準計;結算總價小于限額標準的按結算總價計(A為建筑安裝工程、C為專業暫估價);B類項目按中標價包干結算(措施項);D類項目按實際發生由發包人審定結算(安措費、保險費、預留金)。 《計價規范》約定價格清單不作為結算依據。列出的建筑安裝工程量僅為估算的數量,不得將其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工程的實際或準確的數量。僅限于作為合同約定的變更和支付的參考,不應作為結算依據。但項目清單漏項帶來的損失,需承包人進行承擔風險。 4、對計價合規的幾點思考 當下在建PPP、BOT、EPC、PMC、PC等模式的工程總承包計價,部分存在著完工預結算審核難、官方審計與財政評審更是難上加難。其主要原因就是沒有與工程總承包模式相配套的計價標準!队媰r規范》的實施,立足于厘清發承包人之間的工程總承包計價風險及推動項目合規結算。發包人的計價管理是從項目總投資視角切入,力求在總投資可控的情況下達到項目建設的目的;承包人的造價管理則更加聚焦于具體項目的費用組成和合同約定承包范圍內工作的造價管理,力求順利完成承包工程并獲得工程價款;從行政主管單位角度,則是力求做好必要的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幫助厘清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各自的權責范圍,減小發承包雙方的潛在爭議風險。如何以《計價規范》為契機,優化在建工程總承包計價營商環境,提出幾點思考: 思考一:總價合同除約定的變更外不應二次計量計價。工程總承包項目發承包雙方最大的義務就是按約施工。明確規定發包人對建設安裝工程造價的計價,除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按照應予以計量的實際工程量進行結算支付的單價項目外,發承包雙方不得以項目的施工圖為基礎對合同價款進行重新計量或調整。 思考二:“發包人要求”的重要性與準確性。發包人要求是發包人對建設項目建造目標的文件,一千個人心中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如何準確編制、理解發包人要求,避免雙方合同履約時出現爭議與分歧。規范中明確“發包人要求”應列明工程總承包項目承包內的目標、范圍、功能需求、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明確要求的文件。工程總承包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是合作關系,應遵循誠信原則!睹穹ǖ洹返510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思考三:在處理合同糾紛時可參照《計價規范》執行。雖為團體性規范,非強制性規范,但由中價協發布,在建筑行業發承包過程中具有一定參考性。規范總則中說明:“處理糾紛時,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交易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可作為處理工程總承包計價爭議、調解的依據,也是發承包雙方合規管理的基礎。在新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中,可約定未明確事項,參照本規范條款執行,避免發承包雙方在爭議處理時,對此規范的不認可的情況出現,減少雙方的交易成本。 【責任編輯:韓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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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機械設備技術的改造和創新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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